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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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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供应产品 > 故意隐慝财产 离婚协议经济条款可撤销
故意隐慝财产 离婚协议经济条款可撤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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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货 上海黄浦区
过期 长期有效
更新 2009-08-18 00:00
 
详细信息
周某与郑某于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,并签有《离婚协议 书》。登记离婚生效后,周某认为在签订协议是有隐匿财产行为,故 向法院起诉,同时申请法院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郑某和女儿的银 行存款,要求撤销两人所签的《离婚协议书》中涉及财产的条款。 大明律师:《〈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九条规定:"男 女双方协议离婚后,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,请求变更或撤销财 产分割协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人民法院受理后,未发现订立财 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的,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 请求"。 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由精通各类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组建,具 有运作各类复杂诉讼及非诉项目的综合实力,在上海市律师业综合实 力评比中位居百强之列,是一家有着十多年经验积累且稳健发展、理 性开拓的规模化综合性律师事务所。(大明网站:www.51dmlaw.co m)